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及《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精神,为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深化粮食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健康发展,服务粮食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 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由粮食类职业教育集团牵头,联合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行业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组建,是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与资源共享,促进全国粮食职业教育发展的非法人组织。联盟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在教育部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联盟成员原有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 第四条 联盟宗旨 联盟旨在加强行业指导,通过加强各地区粮食行业职教集团间合作,汇聚共享行业优质资源,加强会员单位沟通与协作,及时掌握粮食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共享实习实训资源、推动粮食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增强粮食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五条 联盟目标 整合行业资源,协同创新发展,创新联盟运行机制,提升内部聚集能力,搭建联盟成员间“无障碍”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产业链与教育链融合发展,服务技术技能人才终身发展需求,推动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助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联盟在教育部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下,整合行业资源,创新发展模式,激发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活力,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联盟主要工作任务 (一)研究国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政策,不断完善体现集团化办学特点的管理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统筹有力、运行高效的资源共享机制,调动多元主体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集团化办学的运行指导,把握粮食行业发展动向,聚焦粮食产业升级,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及鉴定等服务,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三)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面向产业需求,引导和支持联盟成员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资源; (四)打造人才互动交流的平台,加强粮食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开展企业在岗职工教育培训,在教师实践、师资互聘、员工培训等方面实现互通; (五)加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联盟成员提供集团办学公共平台服务,依托平台汇聚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开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 (六)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和座谈会,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交流,促进联盟成员间合作。定期组织专家到企业考察,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技术需求,为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提供支持; (七)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支持联盟成员参与国际、国内各类展览、展示及业务交流会,举办各类联盟推广活动,打造联盟品牌; (八)开展有益于粮食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凡有意愿加入本联盟并承认和遵守联盟章程,能够积极参与本联盟各项活动的粮食行业职教集团、未成立职教集团的粮食类学校和企业,均可申请加入联盟。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理行使审批职权;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送《入会通知书》; (四)会员签署相关文件,领取会员证,正式加入联盟。 第九条 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享受联盟提供的技术、人才、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帮助和各项服务; (七)有权通过联盟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之行为; (七)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的退出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会员一年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专家委员会是联盟顾问机构,具体负责粮食集团联盟创新和发展研究的组织实施。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人选在联盟会员中经民主协商推荐,并经理事大会通过产生。 第十三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联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决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各小组负责人的任命;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具备的条件和职权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专家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主任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参会时缴纳的会议费,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企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益; (四)行业相应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工作任务范围。联盟费用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一)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三)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用和挪用; (六)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需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教育集团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 |